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分为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三种组织结构。
(一)有限合伙制
1.有限合伙制产生于美国,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主要的运作方式。其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构成。
2.普通合伙人主要代表整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外行使各种权利,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收入来源是基金管理费和盈利分红。
有限合伙人则负责出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制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
(三)信托制是指由基金管理机构与信托公司合作设立,通过发起设立信托收益份额募集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的集合投资基金
四、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
(二)买壳上市或借壳上市
(三)管理层回购
(四)二次出售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其持有的项目在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出售的行为。
(五)破产清算